沙特民法下的合同终止与解除法律分析
2023年6月沙特颁布新《民事交易法》(Dhul-Qi'dah 29 1444AH),这是沙特在民商事交易领域的第一部成文法。代表着沙特民商法进入新阶段,该法将会在2023年12月16日起正式生效。新《民事交易法》对合同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以及效力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终止与解除条件分析
(一)双方解除权
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05条,合同当事人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二)单方解除权
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0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明确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签署后特定期限内可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法院有权根据惯例和合同条件酌定一个期限。
同时该条规定,如果拥有解除权的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解除权,或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过,则该方当事人将丧失该权利。一方解除权丧失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已有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
(三)违约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07条,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在通知违约方违约事实后,可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需注意的是,守约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而不可自行解除合同。法院可根据违约方违约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该请求。如果违约方仅存在轻微履约瑕疵(“of little significance in relation to the obligation”),法院可以拒绝合同解除的请求。同时,经守约方请求,法院可以在判令解除合同外,还可判令违约方进行赔偿。
2.约定解除权
根据《商事交易法》第108条,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该合同,而无需向法院提出合同解除的申请。但是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守约方无需向法院申请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还是仅需简单约定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默认无需向法院申请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无需向法院申请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一般情况下,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需提前通知违约方。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守约方无需提前通知违约方的,守约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该合同(如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合同可自动解除)。
(四)因履行不能而解除或终止合同
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10条,在双务合同中,若义务人因为超出自身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的,即履行不能,则义务人以及另一方对应的义务均可免除,合同将自动终止。
若未能履行的仅是部分义务,或是连续履行合同中临时履行不能的,则可以仅将该部分义务以及另一方对应的义务免除。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但是若履行不能部分仅是轻微履约瑕疵(“of little significance in relation to the obligation”),则法院可拒绝其申请。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效力
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11条,若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应回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若双方已经无法回到原有状态,则法院可判令进行补偿。在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如租房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应有溯及效力,如有请求则法院可以决定一些补偿。
此外,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1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与争议解决和保密有关的义务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将继续适用。但是该法条并未提及其他条款。谨慎起见,若需要其他条款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继续适用,应作出明确约定。
同时,《商事交易法》也规定了部分具体合同的解除及终止规则,如根据第475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在完工后自动终止。根据第476条,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任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而且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根据第477条。如果承包商已经开始工作,但后来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其已完成的工程价值以及截至该时间点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但金额上限为业主方因承包方已完成的工作所获的利益。
三、总结
相较之前不成文法,沙特新《商事交易法》对合同终止及解除的场景及效力进行了具体规定,也创设了新的成文规则,这将进一步给予民商事交易主体以明确清晰的法律指引。